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清。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吴伯乐。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5588元,由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