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清。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吴伯乐。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5588元,由杭州清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