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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项城市康博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春杰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城市康博运输有限公司,杨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康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春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杰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张伟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