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逮捕,次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梅苑宾馆大厅内以打巴掌、扯头发和言语要挟的方式,要求杭州布拉格之春演艺吧歌手陆某归还其赠送给陆某的花篮所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2008年12月28日,陆某通过他人支付给被告人郑某人民币3000元。2009年1月16日至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浮山村1区55之2号的家中,采用手机发短信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陆某将人民币1600元汇入其中国银行卡内。陆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经过说明、刑事裁定书、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金某、吴某、雷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的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被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市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