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吕松林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松林,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吕松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6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司新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大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跃,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浙江省东阳市,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松林与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松林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原告吕松林负担。审判长 张红兵审判员 马珊红陪审员 毛晓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