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启胜与林方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启胜,林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启胜。被执行人:林方章。申请执行人李启胜与被执行人林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方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3××72,建筑面积19.01平方米、113.69平方米,地号:G-38-1-2)进行了查封,但目前该房产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房产适宜处理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12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