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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李文彩与耿援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援朝,李文彩,耿茂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耿援朝,女,汉族,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文彩,女,汉族,1923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已去世。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耿茂元,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李文彩与耿援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源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耿援朝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援朝申请再审称:顺河街8号房是我出资三分之一,为安置我母亲居住购买的,1994年这套房被拆的补偿款1.4万元被外甥耿茂元领走了,这1.4万元根据2005年协议应该有我的3500元,2007年我母亲李文彩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耿茂元返还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应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应该有我母亲李文彩、耿茂元和我三方对1.4万元进行协议处理,在我没有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直接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立案再审。耿茂元答辩称:当时拆迁后,俺姥就一直跟着我住,后来俺姥摔住腿了,大家商量老人轮着养,当初俺姥一直跟着我住,她说那1.4万元归我。本院审查查明,李文彩与其爱人耿华珍在市区顺河街8号三间房屋,1994年房屋拆迁时得补偿款14000元。2001年5月李文彩与女儿耿援朝、耿玉茹、耿九茹和耿茂元签订协议,第三条约定:“顺河街的房产权归老太太所有,老太太愿意跟随卯元,由此房产权归卯元所有”。2005年10月4日又签订李文彩老太太赡养协议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老太太丈夫去世时,有14000元房屋拆迁费于1994年给大外甥卯元。现三女儿援朝要求给自己3500元,同意不要现金,可在将来8000元超额部分分担时抵免。超出3500元部分,三女儿与大女儿、二女儿平均分担”。李文彩与耿茂元在(2007)源少民初字第21号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耿茂元在2007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李文彩房屋补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耿援朝作为(2007)源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纠纷案件的案外人,对该案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此前,耿援朝已于2008年起诉耿茂元主张3500元补偿款,并经一、二审裁判解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四十条“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耿援朝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援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昝玉成审判员  左 昊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