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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阿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黄举金与王有伟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举金,王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举金,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被告王有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举金与被告王有伟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举金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举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举金负担。审判长  段晓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