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黄举金与王有伟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举金,王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黄举金,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被告王有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举金与被告王有伟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举金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举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举金负担。审判长 段晓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