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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在林与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在林,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在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正桥。上诉人刘在林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在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在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在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84.50元,由上诉人刘在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