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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网络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络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西安万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络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卢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万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法定代表人雷琳静,该公司总经理。‘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万智电子技.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万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赞224元。本案已执申请执行人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与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孙剑明审判员  郑继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晶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