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州××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与宁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厂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81-1号申请人:广州××厂有限公司480-5),住所地广州市××区大石镇××工业大道××村。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335487x),住所地宁海县××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