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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32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毛明光与孙修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明光;孙修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2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毛明光,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修勇,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毛明光与被执行人孙修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毛明光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孙修勇偿还毛明光代偿款9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修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2020年1月19日、4月10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账户、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账户2个、银行存款账户10个,余额均不足;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20年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修勇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双沟镇苏闵家园5-2-204室不动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后于2月18日轮候查封,涉案房产于3月29日拍卖成交,本案分配执行款21594元;4、2020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4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5、2020年4月9日,本院前往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20年4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毛明光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并已执行到位21594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明光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毛明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雷审判员 袁海鸿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