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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黄年学、倪桂芳与黄毅、周桂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年学,倪桂芳,黄毅,周桂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黄年学。原告倪桂芳。被告黄毅。被告周桂珍。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年学、倪桂芳与被告黄毅、周桂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年学、倪桂芳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年学、倪桂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年学、倪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700元。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