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黄年学、倪桂芳与黄毅、周桂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年学,倪桂芳,黄毅,周桂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黄年学。原告倪桂芳。被告黄毅。被告周桂珍。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年学、倪桂芳与被告黄毅、周桂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年学、倪桂芳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年学、倪桂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年学、倪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700元。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