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