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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