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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小千与瞿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千,瞿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80号原告:陈小千,滨海镇民益村359号。委托代理人:陈辉,温岭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林祥,市新河镇良种村15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千与被告瞿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千于2010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小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