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缙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樊礼进与麻勇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礼进,麻勇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樊礼进,农民,县五云镇周村村511号。委托代理人:蒋土福,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勇科,建镇新寺路3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礼进与被告麻勇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礼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2383.50元,由原告樊礼进负担。审 判 员 廖志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