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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萨卡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萨卡机械(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45号。法定代表人:郑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萨卡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富春江路638号。法定代表人:JO.A.GSantens。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萨卡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