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岐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5月2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人民陪审员  蹇晓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