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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戴松竹与戴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松竹;戴松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065号 原告:戴松竹,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华,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戴松义,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月,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戴松竹诉被告戴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戴松竹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松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戴松竹负担。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