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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国华审 判 员  卢湘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