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国华审 判 员 卢湘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