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超与吕智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吕智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6号原告:董超,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上山龙93号。被告:吕智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东溪沿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与被告吕智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