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超与吕智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吕智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36号原告:董超,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上山龙93号。被告:吕智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东溪沿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与被告吕智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