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文华与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华,潘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钱文华,市南浔区南浔镇柏树村柏树下21号。被告:潘荣祥,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华与被告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3元,由原告钱文华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