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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文华与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华,潘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钱文华,市南浔区南浔镇柏树村柏树下21号。被告:潘荣祥,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华与被告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3元,由原告钱文华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