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万军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赵万军。被告:陶兴华,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陶堰镇西南湖村1队。公民身份号码:××。(以上身份情况据原告诉称)本院受理原告赵万军诉被告陶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军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