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志锋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路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锋,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路基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志锋,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路基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锋诉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路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李志锋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石红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