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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奉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奉化市××有限公司、朱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化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奉催字第4号申请人:奉化市××有��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街道××下张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申请人奉化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db/010476533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付款人为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奉化市××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奉化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邬剑红审判员  董伯川审判员  王绪达二��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