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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沃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沃翠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652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东河路店面房07号。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沃翠菊,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翠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