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雷博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源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雷博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源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成都雷博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陆军。被告成都源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吉雪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雷博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雷博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