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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金林与朱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林,朱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43号原告陈金林,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周村村1组。被告朱桃英,职工,乌市江东街道潘村村5组。原告陈金林为与被告朱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林撤回对被告朱桃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