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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银翠与韩月平、孙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翠,韩月平,孙绍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陈银翠,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季宅乡黄言迂前路21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南浦镇马车街3号。身份证号码:332522196205102782。被告:韩月平,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上垟镇岱垟路171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06262873。被告:孙绍昌,乡山溪口村洋赛坑19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翠与被告韩月平、孙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翠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翠与被告韩月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银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铭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