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郑××、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郑××,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被告:郑××。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郑××、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丹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倍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