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方明与李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明,李忠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陈方明。委托代理人:何百坤。委托代理人:胡伟国。被告:李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明诉被告李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明撤回对被告李忠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