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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方明与李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明,李忠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陈方明。委托代理人:何百坤。委托代理人:胡伟国。被告:李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明诉被告李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明撤回对被告李忠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