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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