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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黎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刘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五再字第19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黎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刘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5)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2)深宝法房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