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姚月慧与栗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慧,栗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姚月慧,灞桥区纺北路纺北小区车棚管理员。被告栗晔,中国农业银行轻工分理处职员。委托代理人栗可,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月慧与被告栗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月慧于2010年4月28日以被告栗晔在本院进行行政诉讼为由,要求撤回民事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月慧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月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