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伟与胡孙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胡孙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陈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310121231,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1组团2幢207室。被告:胡孙贤,县浦亭乡新同村(苍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胡孙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0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加工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