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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伟与胡孙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胡孙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陈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310121231,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1组团2幢207室。被告:胡孙贤,县浦亭乡新同村(苍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胡孙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0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加工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