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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何亮与杭州维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杭州维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何亮。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杭州维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亮。委托代理人: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诉被告杭州维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亮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