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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20-05-19

案件名称

郭林富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林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85号 被执行人:郭林富,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石鼓镇柳林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002115819。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林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8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罚金刑未执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郭林富缴纳罚金1000元。 执行过程中,1.我院向被执行人郭林富邮寄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林富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郭林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郭林富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林富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林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赴被执行人郭林富户籍所在地丹江口市石鼓镇柳林村实地调查,查明无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林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38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郭林富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潘如文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森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