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与湖州依天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湖州依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嘉善法定代表人:沈小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州依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新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惠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根财与被告沈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根财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根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根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根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