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褚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褚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特字第1号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褚某某。申请人沈某某、褚某某要求宣告褚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某某、褚某某诉称:其子褚某于2008年2月21日下午3时20分,在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前沿进行水文地质勘测时,因浪急翻船落水,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褚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室,原系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大队宁波国土测绘院职工。2008年2月21日下午3时20分,褚某在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前沿进行水文地质勘测时,因浪急翻船落水,自2008年2月21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寻找褚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褚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褚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褚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