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夏某、何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夏某;何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叶某,身份证号码3325221970********,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水南街**。委托代理人:阮晓平,男,1969年8月5日出生,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铁店巷**。被告:夏某,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田县仁宫乡小奕村坑路27号。被告:何富斌,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南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夏某、何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