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与郑桐达、易陈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郑桐达,易陈梅,翁文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郁继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桐达,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316003x,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105号。被告:易陈梅,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07080026,住址同上。被告:翁文革,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83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桐达、易陈梅、翁文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