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霞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肖阿梨、王孝国、连捷树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阿梨;王孝国;连捷树;林发卒;杜加梁;章梅娟;杜加岳;王盛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C}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霞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阿梨(别名“肖术梨”),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因犯盗窃罪,200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孝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连捷树,男,1968年3月2日福建省出生于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2009年5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发卒,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加梁,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2009年5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梅娟,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本案,2009年5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加岳,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2009年5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盛福,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县。因本案,2009年8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阿梨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孝国、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阿梨自2009年3月至4月间,在本县、松港街道等地多次盗窃摩托车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70827元。被告人肖阿梨盗窃后,经被告人王孝国介绍,将摩托车分别出卖给被告人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卓裕龙(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卓某2,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0元。 2、2009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告人林某2和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外城村雷华明(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6元。 3、2009年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害人林大雄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春街王加金,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 4、2009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3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杜加岳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4653元。 5、2009年2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丁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杜加梁,得款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4元。 6、2009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陶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林发卒,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9元。 7、2009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黄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卓裕龙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黄金强(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88元。 8、2009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江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3元。 9、2009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以800元卖给本案被告人王盛福,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4元。 10、2009年2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梁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罗湖外城村杜某2,得款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9元。 11、2009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周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1元。 12、2009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2元。 13、2009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关教场头48号门口,将谢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春街何某,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6元。 14、2009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章梅娟,得款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83元。 15、2009年3月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9元。 16、2009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林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人林某8,得款人民币96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5元。 17、2009年3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花园新村259号福宁湾围垦工程指挥部门口,将陶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18、2009年3月1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3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8元。 19、2009年3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将该车卖给本案的被告人杜加梁,得款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20、2009年3月1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卓某1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2,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8元。 21、2009年3月16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邓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3,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58元。 22、2009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谢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1,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13元。 23、2009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将王某3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3元。 24、2009年3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2元。 25、2009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洪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4,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8元。 26、2009年3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窜到门口,将毕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本案被告人林发卒,得款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2元。 27、2009年3月29日24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钟正龙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9元。 28、2009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5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8元。 29、2009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燕窝里海带加工厂前空地,将吴某停放在此处的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本案被告人连捷树,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44元。 30、2009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苏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5元。 31、2009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杨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驾驶该车,途经本县松港街道长沙村时被林大雄碰到,被告人肖阿梨弃车逃离,该车被林大雄送交霞浦县公安局。案发后,该车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2009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5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4元。 33、200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6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65元。 34、2009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7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卓裕龙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林某9,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6元。 35、2009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黄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19元。 36、200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肖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渔洋村周某2,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8元。 37、2009年4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屋内,将苏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溪村王某5(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 38、2009年4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翁某停放在此处的长铃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卓裕龙、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蔡锦禄(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39、2009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郭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雷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85元。 40、2009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余某停放在此处的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4元。 41、200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松港街道东关龙泉门口,将阮某停放在此处的长铃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卓志鹏(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200元。 42、200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将吕某一个黄色小提包盗走,内有银牌一块,银手镯3只、银坠子等。案发后,银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银器价值人民币331元。 43、2009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温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5元。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肖阿梨在国土资源局旁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孝国在长春镇长春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发卒、章梅娟、杜加岳、王盛福先后于2009年5月至7月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领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8、连某1、连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的供述和辩解;4、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阿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阿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孝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介绍他人买卖,情节严重;被告人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阿梨辩称,起诉指控其中第11、15、17、23、24、27、28、33、35、43起其没有参与作案。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卓裕龙(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卓某2,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09年1月7日下午4点多,其停放在南洋新村南区18号门口的一辆大阳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5672447、车架号852351444)被盗。 (2)证人卓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的一天,其以人民币1300元向王孝国、卓裕龙购买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0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郑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2009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害人林某2和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外城村雷华明,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2和陈述证实,2009年1月28日中午12时许,其停放在门口的宗申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28600380、车架号3181044498)被盗。 (2)证人陈某6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今年2月份一天王孝国打电话问其要不要买车,其陪雷华春去找王孝国,后雷华春以850元向王孝国和一个男青年购买,并辨认出那个男青年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6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某2和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2009年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被害人林大雄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被告人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春街王加金,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大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5时许,其停在城关南洋新村南区108号门口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48801762、识别号2340074640)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大雄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4、2009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3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杜加岳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46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3陈述证实,2009年2月1日下午5时许,其停放在彩虹新村南区39号门口的一辆隆鑫LX125-32摩托车(发动机号216303、车架号024222)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在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3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某3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杜加岳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2月上旬,其以人民币850元通过王孝国介绍买了一部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6303、车架号024222),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5、2009年2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丁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杜加梁,得款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陈述证实,2009年2月2日晚,其停在门口的一辆隆鑫LX125-32型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XE166886、车架号01284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在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4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丁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杜加梁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750元向王孝国买了一部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XE166886、车架号012848),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6、2009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陶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林发卒,得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某1陈述证实,2009年2月9日中午14时其停放在县东关下街232号门口的一部飞鹰牌男式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7C07005、车架号547100148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9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陶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林发卒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850元向王孝国买了一部飞鹰牌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7C07005、车架号5471001488),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7、2009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黄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卓裕龙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黄金强,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09年2月9日晚18时许,其停放在松城民兴弄20号门口的一辆本田WH100T-F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7H2439、车架号1019672)被盗。 (2)证人黄金强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以1200元人民币通过王孝国和卓裕龙介绍买了一部两轮摩托车(车牌JX5852、发动机号07H2439),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88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黄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8、2009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江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江某陈述证实,2009年2月11日晚18时许其停放在城西路民兴弄28号门口的一辆豪爵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1C81089、车架号:251002645)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3元。 (5)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9、2009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以800元卖给本案被告人王盛福,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09年2月15日晚19时许,停放在松城龙津路188号门口的一辆了隆鑫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143663、车架号014916)被盗。 (2)证人杜某1证言,因王盛福出去打工,其帮他把这辆赃车(隆鑫牌,发动机号143663、车架号014916)送到公安局。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4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陈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王盛福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0、2009年2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梁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罗湖外城村杜某2,得款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10点30分时,其停放在茶厂路80号门口的一辆南益牌摩托车(车牌JX4072、发动机号70031518、车架号70031518)被盗。 (2)证人杜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700元向王孝国购买一部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70031518、车架号70031518)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9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梁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1、2009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周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实,2009年2月23日上午8点30分,其停放在松城周家亭35-1号家门口的一辆森科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11497、车架号60982521016)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1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2月23日15时许,其带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周家亭35-1号门口,发现一辆车牌为闽J×××××摩托车停着,其扭开该车摆头锁,推出弄口,用剪刀剪断该车的电门锁线,接通电源将车启动骑走,骑到霞浦县带将车卖掉,并辨认该起盗窃现场,与被害人周某1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无理,该辩解不予采纳。 12、2009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2009年2月23日晚20时,其停放在松城龙津路9号家门口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252Q62、车架号EQ25719)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2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陈某2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3、2009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关教场头48号门口,将谢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春街何某,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实,2009年2月27日下午2时许,其停在西关教场头48号门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018295、车架号60038513)被盗。 (2)证人何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600元向王孝国购买一部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018295、车架号60038513)的事实,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3)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4)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关教场头48号门口。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26元。 (6)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谢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4、2009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章梅娟,得款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8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09年3月5日11时30分,其停放在西关横街118号门口的钱江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7615084、车架号17B553765)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83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王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章梅娟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上旬一天,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一个年轻人购买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并辨认出这年轻人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5、2009年3月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09年3月8日11时许其停放民兴弄18号门口的一辆三友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3095117、车架号:510331037979)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9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带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龙津路民兴弄18号门口,发现停一部车牌为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卖给霞浦县长春的一个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16、2009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林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人林某8,得款人民币96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4陈述证实,2009年3月8日晚8点30分其停在彩虹新村中区73号门口的一辆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7AD0029)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5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某4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林某8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间一天中午12时,其在曲蹄沃公路路口以960元,向一个男青年买了一辆摩托车(发动机号07AD0027、车架号000080)的事实,并辨认出该男青年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7、2009年3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花园新村259号福宁湾围垦工程指挥部门口,将陶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某2陈述证实,2009年3月10日上午11时许,其停放在花园新村259号门口的一辆新大洲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210803073、车架号22331037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花园新村259号福宁湾围垦工程指挥部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10日上午11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花园新村259号福宁湾围垦工程指挥部门口,发现停一部女式车牌闽J×××××的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600元卖给一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陶某2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18、2009年3月1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3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3陈述证实,2009年3月11日中午12时许,其停放在松城福贝洋新村7号楼门口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138421、车架号014200)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8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陈某3辨认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19、2009年3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杜加梁,得款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4陈述证实,2009年3月13日晚22时许,其停放在松城龙津路65号门口的一辆福莱特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4107062、车架识别号0549)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陈某4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5)被告人杜加梁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650元向王孝国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4107062、车架识别号0549),并认出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 (6)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0、2009年3月1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卓某1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2,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卓某1陈述证实,2009年3月15日,其停放在西关后巷95号门口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发动机号VE233258、车架号025776)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8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卓某1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连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今年三月下旬一天中午12点许,其在渔洋村城门旁以人民币800元向一个男青年买了一辆隆鑫摩托车(发动机号VE233258、车架号025776),并认出该男青年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1、2009年3月16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邓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3,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其停放在松城彩虹新村北区25号门口的一辆南益牌NS125E-3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80028508、车架8002850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58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邓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连某3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间一天中午12时许,其向一男青年买了一辆男式黑色飞鹰南益牌摩托车,发动机号80028508、车架号80028508,并认出该男青年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2、2009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谢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1,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1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谢某2陈述证实,2009年3月18日晚7时许其停在松城朝阳新村18号门口的一辆狮龙L125-T-13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4AJ0960)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13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谢某2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连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20日晚上11时许,其在村口路边以人民币1100元向一个男青年买到一辆狮龙牌、暗灰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并认出该青年就是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3、2009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将王某3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09年3月21日下午3时,其停放在西关后巷57号大门边的一辆豪爵摩托车(车牌JX5461、发动机号0129518、车架号39593)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3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21日上午19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为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一个养猪的男人,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王某3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24、2009年3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王某4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5时30分许,其停放在松城横街120号门口的一辆隆鑫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FE191789、车架号E02003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72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24日晚18时30分,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800元卖给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王某4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25、2009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洪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连某4,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洪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26日晚6时,其停放在元帅巷88号大门口的一辆森科SK125-6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1679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8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洪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连某4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底的一天傍晚五六点,一男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男式二轮摩托车,车比较新,电源线被剪断,没有电门锁钥匙,并认出该男子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6、2009年3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毕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本案被告人林发卒,得款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毕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28日19时许其停在松城西关元帅巷116号后门一辆森科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12715、车架号60782521015)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2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毕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林发卒供述、辨认笔录证实:王孝国以700元几个卖给其一部二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12715、车架号60782521015),并辨认出被告人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林发卒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7、2009年3月29日24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钟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钟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29日上午11点40分,其停放在松城彩虹新村北区20号家大门口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670063845、车架号36B629629)被偷。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9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下旬12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一户大门口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其将该车盗走后,当天下午骑到长春,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一个40多岁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钟某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28、2009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陈某5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5陈述证实,2009年3月30日上午7点50分,其停放在松城茶厂路110号门口的一辆森科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600051646、车架号862724007)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8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3月下旬上午8时许,其带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一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陈某5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29、2009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燕窝里海带加工厂前空地,将吴某停放在此处的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连捷树,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其停在松城燕窝里海带加工厂前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燕窝里海带加工厂前空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44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吴某辨认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连捷树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7日晚20时许,在其村公路边其以1200元向一个男青年买了一辆山城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82086,并辨认出该男青年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0、2009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苏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苏某1陈述证实,2009年4月7日16时许,其停放在松城西门外京华路27号门口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53516、车架号008666)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5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苏某1辨认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1、2009年4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杨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驾驶该车,途经本县松港街道长沙村时被林大雄碰到,被告人肖阿梨弃车逃离,该车被林大雄送交霞浦县公安局。案发后,该车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11日晚20时许,其停在松城西关直街142号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4245、车架号01664)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杨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林大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丢弃被其送交霞浦县公安局的事实。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2、2009年4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5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5陈述证实,2009年4月13日下午16时许,其停放在松城西关横街23号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C6901290、车架号5060900677)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4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某5辨认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3、200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6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6陈述证实,2009年4月13日18时,其停在松城教场头41号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8835891、车架号38B239133)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65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4月中旬晚上6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大门口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800元卖给一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林某6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34、2009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林某7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卓裕龙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林某9,得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7陈述证实,2009年4月14日晚19时,其停放在城西路曲路头91号大门口的一辆鸿通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2072203、车架号922C26482)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6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林某7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林某9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肖阿梨和另一人一起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其一部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并辨认出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5、2009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黄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1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2陈述证实,2009年4月15日10时许,其停放在南洋新村南区232号门口森科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00941、车架号2218011)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19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4月下旬上午10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停一部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长春,以人民币600元卖给一个20多岁叫“啊光”的男青年,并辨认该盗窃现场,与被害人黄某2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36、200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肖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渔洋村周某2,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肖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21日晚6时许,其停放在松城彩虹新村中区47号门外的一辆隆鑫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165362、车架号012422)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8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肖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周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下旬一天晚8时许,其在村里海带加工厂出来,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向一个男青年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5362、车架号012422),并辨认出该男青年就是被告人肖阿梨。 (7)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7、2009年4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屋内,将苏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长溪村王某5,得款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苏某2陈述证实,2009年4月28日晚17点30分许,其停放在松城太康路15号后厅里的一辆隆鑫LX125-32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200751、车架号021376)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屋内。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苏某2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王某5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王孝国和肖阿梨以人民币1100元卖给其一部两轮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200751、车架号021376),并辨认出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8、2009年4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本县门口,将翁某停放在此处的长铃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卓裕龙、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蔡锦禄,得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翁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晚18时许,其停放在松城彩虹新村南区98号门口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车牌EPY688、发动机号714180063、车架识别号66A335100)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翁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蔡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初,其以人民币800元从同村的卓裕龙手上买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39、2009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郭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雷某,得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8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晚6时30分其停放在松城金谷洋一弄9号门口的一辆钱江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8139359、车架号78B640653)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85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郭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雷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以人民币1200元向肖阿梨、王孝国买了一部车牌为闽J×××××两轮摩托车,并辨认出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40、2009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余某停放在此处的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某陈述,2009年5月3日19时许,其停在县西山洋一弄33号的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51375117、识别号1971834899)被盗,小偷在县医院门口与一部电动车相撞后弃车跑了。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24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余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41、200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松港街道东关龙泉门口,将阮某停放在此处的长铃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嗣后,被告人肖阿梨经王孝国介绍将该车卖给长春镇武歧村卓志鹏,得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阮某陈述证实,2009年5月3日晚18时许,其停在东关龙泉新村100号门口的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02265、车架号32197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松港街道东关龙泉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200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阮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摩托车。 (6)证人卓某3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肖阿梨、王孝国以人民币1300元价格卖给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02265、车架号321978),并辨认出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 (7)被告人肖阿梨、王孝国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42、200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将吕某一个黄色小提包盗走,内有银牌一块,银手镯3只、银坠子等。案发后,银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银器价值人民币33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吕某陈述证实,2009年5月4日下午15点30分其回家发现放在保温箱里的一个黄色手拎包被盗,内有银牌一块,银手镯3只,银锤子一个,银蛤2粒,人民币300元左右。 (2)银器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的银器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银器价值人民币331元。 (5)辨认笔录、领条证实被害人吕某辨认及领回被盗的银器。 (6)被告人肖阿梨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43、2009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肖阿梨在门口,将温某停放在此处的闽J×××××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温某陈述证实,2009年5月4日晚7时许,其停放在彩虹新村南区42号门口的一辆森科牌摩托车(车牌闽J×××××、发动机号0800116625、车架号60082801018)被盗。 (2)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的事实。 (3)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现场位于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5元。 (5)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没有参与本起盗窃行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肖阿梨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5月4日晚上7时许,其带了一把折叠式小剪刀到门口,发现停一部“森科”牌黑色男式车牌闽J×××××两轮摩托车,其将该车盗走后,当晚骑到沙塘公路边,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一个30多岁的过路男青年,并辨认该起盗窃现场,与被害人温某陈述能相互印证,现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足,该辩解不予采纳。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肖阿梨在国土资源局旁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孝国在长春镇长春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发卒、章梅娟、杜加岳、王盛福先后于2009年5月至7月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肖阿梨于2009年5月5日被抓获,被告人王孝国于5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林发卒、章梅娟、杜加岳、王盛福先后于2009年5月至7月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 (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肖阿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阿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7.08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肖阿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肖阿梨提出其中有10起盗窃行为其没有参与,被在案证据所否定,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孝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多次介绍他人买卖,数量达17辆,情节严重;被告人林发卒、杜加梁、杜加岳、连捷树、王盛福、章梅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林发卒、杜加岳、王盛福、章梅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阿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王孝国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三、被告人连捷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林发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杜加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章梅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杜加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王盛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肖阿梨犯罪所得、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新宇 审判员 沈晚晖 审判员 胡恒松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杰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