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泰民执字第86、3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道开与赖守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道开,赖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86、312-1号申请执行人:包道开,农民。被执行人:赖守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包道开与被执行人赖守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温泰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道开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守德应向申请执行人包道开支付案款3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10年1月4日���被执行人赖守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履行13000元外,其余部份执行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支行、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守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征求申请执行人包道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2010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赖守德尚欠申请执行人包道开执行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赖守德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守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赖守德下落及��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包道开发现被执行人赖守德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86号、31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