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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何甲、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生命与何甲、诸暨市××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何甲、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生命,何甲,诸暨市××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82号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何甲。法定代理人何乙。法定代理人何丙。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址址:诸暨市赵家镇。负责人蔡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甲、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现原告黄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诸暨市××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诉讼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