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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小海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第17号原告彭小海,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述钧,局长。原告彭小海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小海以与被告市工商局协商处理为由,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小海负担。审 判 长  魏 英人民陪审员  严清秀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