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权智秦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权智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渊深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权智秦,男,1975年4月26陕西智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权智秦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欠款61056.23元、诉讼费24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