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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某某,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分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被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戴某某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一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另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戴某某诉黄某某、谢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5)深中法民一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有关债务为黄某某个人债务,与谢某某无关,判令黄某某返还戴某某港币19万元及利息。戴某某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黄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戴某某申请查封了黄某某与谢某某共有的深圳市东X花园乐康楼20G房产的一半产权。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调解程序确认黄某某一次性支付谢某某小孩抚养费、教育费50.4万元,因黄某某未能履行该调解书有关义务,谢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与另案戴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物相同。戴某某主张原审调解书属恶意逃避债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所作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依法予以免交,无需退回。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