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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洲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甲与张某某、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张某某,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洲商初字第92号原告: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甲诉被告张某某、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在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权53000元和被告徐乙在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权22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张某某在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权53000元和被告徐乙在桐乡市鑫隆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权2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