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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8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徐昌军与姚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昌军;姚后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C}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821号 原告:徐昌军,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位,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后军,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徐昌军与被告姚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昌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昌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厚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