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祖坚与吕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坚,吕财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06号原告郑祖坚,港镇城关外马道村青马北路55号,身份证号331021198607110093。被告吕财龙,港镇城关塘里村万兴路66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祖坚与被告吕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祖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祖坚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