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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祖坚与吕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坚,吕财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06号原告郑祖坚,港镇城关外马道村青马北路55号,身份证号331021198607110093。被告吕财龙,港镇城关塘里村万兴路66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祖坚与被告吕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祖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祖坚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