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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游豪义、陈忠、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游豪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游豪义,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西横村。法定代表人陈玉朝,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游豪义,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县芦洲市光明里15乡长荣路**号*楼,现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弄**号***室。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三村**号***室,现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二村加丰公寓***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开发区华通新村a幢2-4。法定代表人毛关友,总经理。上诉人昆山市盛富制衣有限公司、游豪义、陈忠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亚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